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近期免冠黑白照片;
提交收养儿童申请(主要包括:收养目的、是否有子女、是否有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保证不虐待或遗弃被收养人等。);
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未婚需提交未婚证明,已婚需提交结婚证、离婚证,丧偶需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提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在旁系血亲收养三代以内同代子女的,需提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被收养人父母为收养人(含离异)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提出收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收养人户籍、居民身份证、再次生育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被收养人的生母或者生父因丧偶或者一方失踪而单方为收养人的,收养人应当单方提交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子女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失踪的证明,死者配偶的父母同意收养。
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是收养人时,必须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有监护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父母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对被收养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证明。
被收养人的父母都去世了。监护人为收养人的,需提交其父母死亡证明、其有监护权证明、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
对于无法找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生母可以单方面作为收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面收养的理由;
社会福利机构为收养人的,应当提交由收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文件。
被收养人年满14周岁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证明或华侨身份证明;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收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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