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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关于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26 10:18:25 阅读数:140

核心内容::本文中,无忧找律师小编为您介绍了如何申请收养以及如何解除收养关系。详情请参考以下介绍。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只有合法成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收养必须经过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弃婴、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方式和收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收养人要求申请收养公证的,应当申请收养公证。”根据该条例,收养应履行以下程序:

1.在民政部门;登记收养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3.收养证明可以由公证处办理。 第1、2项是必须履行的程序,否则收养关系无效。

(二)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解除一般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履行一定的解除程序,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

1.收养人不得在被收养人未成年前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协议的除外。如果被收养的儿童超过10岁,应得到他的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不能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应当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应当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经公证的,由公证处办理经公证的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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