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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但未办理登记 养父去世养女有权继承遗产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26 07:58:25 阅读数:93

案情简介:

李某和她的丈夫有三个孩子。2003年,李某丈夫去世,家里的经济条件一直很差。李某的女儿小玉当时13岁。王某是李某丈夫的弟弟,他的妻子刘某不能生育。为了实现父亲的愿望,王某与刘某商量收养一个孩子。起初,刘某不同意,但王某工作后,他勉强同意了。2003年5月20日,王某夫妇收养了李某女儿小玉,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王某视小玉为掌上明珠,十分珍惜她,但刘某性格古怪,经常无缘无故地殴打和责骂李某的女儿,有时甚至拿食物作为惩罚。李某知道后,决定终止收养关系。和王某夫妇商量后,小玉回到了李某因为王某无法放弃对小玉,的感情,她还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就终止了收养关系。2007年,王某在一场车祸中去世,留下了一栋48万元存款的房子,没有留下遗嘱。李某的女儿声称继承王某的遗产并起诉法院。法院裁定,小玉可以根据被收养儿童的身份继承王某遗产。

法官说:

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与民政部门" 李某女儿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小玉、王某,已在民政部门,登记,不存在与收养关系成立不一致的其他因素,因此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的解除应当在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解除证书。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但未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收养关系的效力仍然存在。

本案中,王某夫妇与小玉父母就收养关系达成书面协议,并取得小玉,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但是,未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行为无效。小玉和王某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收养期间,养父去世。作为养女,小玉当然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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