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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如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没有公证可以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24 08:33:16 阅读数:83

相信大家都知道,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有时间的,有些人会选择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办理公证手续。这个时候肯定需要提供材料,那么收养关系解除公证需要哪些材料呢?

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要什么材料

收养关系解除公证,是指国家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养子女权利义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养父母、成年子女申请撤销收养公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

(二)收养证明或者收养协议;

(三)户口簿、身份证;

(四)收养协议或者收养证明;

(五)收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六)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以及是否存在《收养法》第29条规定的条件,应给予必要的财产补偿。

养父母提出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必须征得收养人同意。亲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必须征得养父母或者养子女的同意。一般不允许养父母在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之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做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

二、不能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情形

根据我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能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a)收养人和有能力的被收养人之一不同意;

(二)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父母一方不同意的;

(三)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一方患病不能自理的;

(四)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靠被收养人在经济上维持生活的;

(五)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父母死亡,没有其他监护人的被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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