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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的注意事项?解除收养关系没有公证可以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23 21:28:14 阅读数:111

生活中,收养关系可以因某种原因解除,此时当事人可以对收养关系的解除进行公证。证明养父母、养子女解除权利义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那么,你知道我国如何通过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吗?详情请阅读以下内容。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撤销收养关系公证,双方不得委托他人申请。被收养人是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的事项必须由其亲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依法代理。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是正当的,不得规避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德。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记录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不能受理:

(一)收养人和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之一不同意解散的;

(二)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没有其他监护人的;

(三)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父母一方不同意的;

(四)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之一患有疾病,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赖被收养人在经济上维持生活。

4、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二)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证明或者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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