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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能离婚吗,离婚起诉书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11 21:15:56 阅读数:116

核心内容:根据诉讼法证据原则,离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编辑会给你详细介绍离婚证据的注意事项。凡是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法律材料,都可以提交法院作为证据。但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法院确认。手机短信具有不变性和封闭闪存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此外,电子签名法还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认可。

但提交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要注意注明手机型号、收发时间、发件人手机号码等。最好由公证处公证。此外,短信还应该有其他证据的支持,这使得短信具有更强的证明效力。

根据程序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事实材料。它不仅要求证据的形式合法,而且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也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日,最高法院认为“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录音是违法的。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记录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批复对禁止当事人通过偷拍取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一刀切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使部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其民事权益的保护。

2001年12月,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新的解释。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视听资料或者用视听资料核对过的复制件,有其他证据支持,并且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对方提出异议,但是没有可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是毫无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证据的有效性。”

《规定》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取得”,比1995年的批复更合理。然而,由于适用中的规定笼统模糊,同一案件中仍有不同意见。所以,这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离婚中的证据原则

1、书证

书面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被广泛使用。如结婚证、公证书、担保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的问题如下。内容有瑕疵甚至严重瑕疵。在运用书证时,要注意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连锁,将需要证明的事实一起强化,这样证明力会增加,法院受理的概率也会增加。

2、物证

由于物证是客观的,不受主观因素和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中,物证的内容更容易被法官接受。但由于婚姻家庭纠纷涉及的物证不多,当事人缺乏保全意识,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头发、照片、礼物等等。

3、视听资料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和电影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机录音等。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表述,尤其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视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或录像材料中,当事人要推翻,必须再给出反证。这类证据的直观性和直观性更能反映客观事实,因此,这类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采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让取证对象知道,或者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其中一方往往要谈半个小时以上,无法表达取证的内容。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只有在提起诉讼或者正式与对方讨论离婚之前,才能获得这样的证据。而且绝大多数的视听证据都是在对方身边收集的。这样的证据在对方有戒心的情况下很难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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