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调查取证】婚外情注重收集五个关键证据。婚外情可以说是破坏婚姻关系的头号杀手。然而,许多当事方缺乏证据。这篇文章告诉你,婚外情要注意收集五个关键证据。具体指什么样的证据?另外,婚姻调查取证需要注意什么?
生活中,人们常常称第三者为“情人”、“小蜜”、“小三”等等。 第三人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有三种:一种是婚外偶尔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同居的同居形式;三、以夫妻名义重婚。
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与他人同居的配偶”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情形,无罪一方可以据此主张损害赔偿。偶尔婚外与异性发生性行为,一般不会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离婚是因通奸导致的,如果无罪一方有充分证据,另一方应承担过错责任,无罪一方可以适当分割更多的财产。《民法典》中没有通奸或婚外恋的概念。法律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
重婚罪要求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必须具备外表特征:比如申报户口、买房租房、以夫妻名义举行婚礼,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出国,就不构成重婚罪。更具体地说,如果丈夫和第三者拿到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如果他与第三者同居,向“夫妻”介绍自己的身份,以夫妻名义旅行,那么邻居和亲友证实的证言也能起到很大作用;如果男方与第三者有子女,且医院记录显示男方是父亲,这也是重要证据。但如果记录仅基于女方的陈述,或者与男方完全没有接触,单独生孩子的证据就“弱”了。
一个业余的“女侦探”自称花了四年时间走街串巷,下乡,最后发现丈夫有小三有孩子。为了给“奸淫者、妓女”和他们的“全家福”拍照,她带着相机拍了几个月,但始终一无所获,取证经常碰壁。为了保护业主的隐私,物业公司守口如瓶。邻居不想管闲事,怕惹事。现实生活中,由于取证困难,通过自诉和举证的重婚罪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年来,北京的法院系统处理的重婚罪案件很少。
当夫妻一方因一方的“婚外情”而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须想方设法获取对方“不忠”的证据,以获得心理安慰,并在离婚时最大限度地获得财产和分割的权益。于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各大城市,各种名目的侦探社、侦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抱着“抓奸取证”的心态,当事人不惜一切代价。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辛辛苦苦获得的“证据”又有什么作用呢?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审判案件而言,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中国《民法典》只规定重婚;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的,任何人都没有无过错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只有一两张“在床上被抓强奸”的照片,只能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很难证明两人长期同居,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婚罪”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条件,因此法院不太可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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