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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证据,离婚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11 19:36:55 阅读数:143

离婚案件涉及很多方面,比如夫妻关系是否真的已经破裂,抚养孩子和分割的财产等。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往往觉得取证难,或者不知道从何入手。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后果,或者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律师提醒你,离婚案件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是当事人特别要注意的问题。(a)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几种: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各方声明;鉴定结论;审讯记录。

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往往存在误解。这是因为当事人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容易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法律条文。另外,在社会上流传的各种错误说法的影响下,会事半功倍。比如受社会舆论影响,谁先起诉谁就吃亏,有孩子的财产就分,对方不同意法院就不判第一次离婚,只要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就能得到赔偿,导致取证方向出现偏差,甚至浪费金钱,做错事。常吉律师提醒您,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花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婚外性行为不一定是必要的。

第三人离婚的案件,无罪一方不一定有错一方的确凿证据,但为了收集证据,就请人或侦探公司调查,而忽略了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和保全。事实上,如果错误的一方不存在第《民法典》46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且不存在重婚或同居的情况,则双方没有必要花费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由于婚外情的直接证据很难获得,间接证据也很多,法官一般拒绝轻易认定。即使收集了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分割更多财产的理由,而提出离婚赔偿的依据不足。关于财产分割,在无过错方方面有很多观点,一般只是判断上的数量平衡问题,并不会造成质的区别。

2.注意举证时限。

目前北京法院一般可以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原告举证期限。如果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告诉你你已经失去了举证的权利,但是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这让当事人陷入尴尬的境地,甚至失去了分割,财产的机会,这是非常令人痛心的。

3.注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必须收集大量的财产证据。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对账单等。一般需要法院查询,或者法院发出调查令后再委托律师收集。另外,鉴定报告,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需要法院的委托,否则,对方不会认可单方面的证据。因此,灵活地向法院申请取证权是非常重要的。

4.儿童监护取证技巧。

大多数案件都存在争夺孩子监护权的问题。作为你聘请的代理人,长基律师一般不考虑你为什么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只考虑如何达到当事人的目的。

在此,我想提请你注意以下关于为儿童监护权获取证据的问题:

第一,证据收集

其次,取证双方父母的基本情况。很多时候,孩子,尤其是学龄前儿童,不是由一方配偶带大,而是由一方父母带大。所以,孩子过去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照顾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和身体状况,往往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重要方面。

再者,收集孩子生活环境的证据。离婚案件中处理抚养子女问题的原则,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都离婚了,但是一方离学校更近,或者生活区成熟了,孩子入学生活最有利,当然会更容易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最后,孩子的意见很重要。十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离婚的意义和后果有基本的了解,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岁以上孩子的意见。离婚前或离婚期间,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孩子愿意和最有利的一方一起抚养。

(二)证据的使用

1.文件证据。书面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被广泛使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担保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的问题是:内容有瑕疵,甚至是重大瑕疵。在运用书证时,要注意书证与其他证据的链条,将需要证明的事实一起强化,这样证明力会增加,法院受理的概率也会增加。

2.物证。由于物证是客观的,不受主观因素和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中,物证的内容更容易被法官接受。但由于婚姻家庭纠纷涉及的物证不多,当事人缺乏保全意识,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头发、照片、礼物等等。

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官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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