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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抚养权起诉状,探视孩子发生冲突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8 10:37:40 阅读数:88

吴某(女)于2007年8月起诉法院,要求与丈夫谢某离婚。同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2006年出生的女儿和丈夫住在一起,吴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因为在外地工作,谢(音译)就带着女儿去和退休的父母住在一起,而通常每周去看望女儿一次。2008年4月谢再婚后,在多次探访中与谢的家人发生冲突。吴某随后提议要回孩子的监护权。6月28日,吴某找到谢某,为带孩子发生矛盾。警察110出去后,局势平静下来。2008年9月,吴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已婚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因为谢某的妻子再婚后怀孕,探望子女时经常与谢某及其家人发生矛盾。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发生变化,应根据子女的要求和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考虑到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和家庭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子女与被告共同生活为宜。2009年2月25日,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离婚后,非抚养子女一方应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呢?法官指出,根据《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探视权的实现往往取决于另一方的协助。因此,法律不仅规定了一方的探视权,还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这里的协助义务包括为对方探视提供方便,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送孩子,及时通知孩子。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意味着违法。但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也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不应影响子女的教育、学习和健康成长,防止另一方行使管理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将与另一方的恩怨扩大到子女身上,使子女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在具体的访问中,一般都需要一定程度的沟通和联系,不宜进行突击访问。只有这样,他们的探视权才能得到充分实现,才能享受与孩子的家庭团聚。否则,法院将依法中止探视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因看望女儿而频繁发生冲突,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双方应理性接触,协商每次访问的时间和过程,而不是采取激烈措施。

子女抚养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1)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二)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他们应该被允许."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应当根据以下条件综合判断:1。是否改变是建立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当生活一方的情况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时,就应该改变。2.有没有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并不是简单的当事人之间更富有。比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虽然没有对方富裕,但仍然享有优先权。3.探望子女的冲突不是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理由,当事人不得直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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