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任何时候,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决定。那么怎么换抚养权呢?
一、变更抚养的程序
(1)双方协商变更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给予许可。
我们知道,如果双方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有利于子女生活,可以通过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的方式进行变更。办理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二)子女户口簿和出生证明;
(三)变更抚养权协议草案。
(2)诉讼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未达成上述协议的,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离婚后,一方要求改变抚养子女关系,或者子女年龄足以辨认,提出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另行起诉。离婚后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判决、调解协议的更正,而是处理原离婚案件中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问题的新情况。因此,新的案件应该单独起诉。
二、变更抚养的处理原则
如果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遵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理由。如果双方争夺抚养权,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两岁以下的儿童应由母亲直接抚养,但由父亲通过父母之间的协商直接抚养的儿童除外。父母主张直接赡养的,应当证明存在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长期未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其子女不适合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无法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要求抚养的,必须证明他们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3)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有争议的,应与子女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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