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男方有过错起诉离婚赔偿精神
《婚姻法解释》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和国外一些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离婚的,另一方配偶因解除婚姻关系而遭受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可被判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 (1)无过错方配偶因离婚遭受财产权或者期待权损害的,过错方配偶应当支付合理的赔偿。 (2)如果配偶一方的人格因离婚而受到重大损害,法官可判给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安慰。”《婚姻法》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实施了下列四种法定行为,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一)重婚; (2)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现实生活中,错误一方的这四种法律行为可能会给无辜一方造成财产损失,但更大的损失和痛苦来自精神伤害。
二、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
1、主体的特异性。离婚精神损害的主体是夫妻,夫妻之间有法律关系是适用这种特殊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而一般精神损害的主体没有规定。
2.行为的合法性。离婚精神损害中,错误一方的侵权行为由法律规定,具体为四种法定行为,而一般的精神损害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对象的单一性。离婚精神损害的客体是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和无过错方的人格权。但在一般精神损害行为中,错误一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公民的人格和身份受到损害,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4.个人义务依赖。离婚精神损害是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只存在于合法夫妻之间。但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所违背的义务是广泛的,不具有人身依赖性。
5.结果的双重性。离婚精神损害的结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导致无辜的精神痛苦和创伤;另一方面,它也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婚姻关系的结束。一般精神损害只能导致相应权利的损害,不会引起个人关系的变化。
三、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六个因素。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结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可以确定应考虑的标准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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