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31 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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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与王(女)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此后关系破裂,王提出离婚。2009年4月,双方达成抚养子女协议,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后不久,王听说李离婚前经常和一个女人住在一起,并质问李,后者承认有此事。王于2009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估]
法院应该决定驳回王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3)已实施;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明确指出,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都必须是这些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有过错的人都无权要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在不知道对方过错的情况下离婚,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离婚的直接原因。所以离婚时知道对方有这些过错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有过错,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依法不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法律网站提示]
以上理由是正确的。但严格来说还是有些缺陷的。虽然表面上婚外情和离婚没有直接联系,但实际上,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并不会拼命经营婚姻,甚至可能会故意制造婚姻裂痕,所以严格来说,婚外情和离婚肯定是有一定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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