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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离婚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19 16:39:02 阅读数:164

事件

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甲受了严重的脑损伤,成了植物人。家庭生活的所有负担都落在了乙身上。过了很长时间,乙厌倦了这种生活,最终决定和别人一起生活。对A的照顾不如以前了。a的父母对此非常生气,想代表他们的儿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后,两个老人照顾了一个孩子。

那么,除了他们的配偶之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其他亲属(主要是父母)能否代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发起和参与离婚诉讼?甲乙双方的现状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回答第一个问题:甲的父母可以代表甲提出离婚.原因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其法律代表代表他们提出离婚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法律代表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离婚诉讼。

2.父母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顺序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儿童; (四)其他近亲属。可以看出,监护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所列的顺序来决定的。如果配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法定代表人,上述第 (2)、 (3)和 (4)项人员将没有监护权。当成年人的二级监护人(父母)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提起变更监护的诉讼,而不是直接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在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法律地位,要么作为原告,要么作为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其配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原告,他的配偶成为原告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法律不允许上述两种情况。

因此,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应当依法提起变更监护权的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剥夺其配偶的监护权,将自己变更为监护人。然后,以监护人的身份,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依法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或理论界,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二级监护人(父母)可以参与针对无行为能力人配偶的离婚诉讼这一事实没有异议。这样做的目的是维护无行为能力者的婚姻权利、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代理人无权就代理人是否离婚表示自己的意愿,但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a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监护人可以代表其提起离婚诉讼。但是,由于配偶双方都是一级监护人和对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先将甲方的父母变更为甲方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在回答第二个问题时:本案符合离婚条件。

当然,是否批准离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事实,只要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批准。在这种情况下,甲成了一个植物人,不能照顾自己。b不仅没有积极对待他,没有履行他的配偶的照顾义务,而且还与他人同居,这可视为双方感情的破裂。然而,不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生活能力并需要照顾为由拒绝另一方的离婚,从而剥夺或限制一方的离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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