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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纠纷代理词,某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代理词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3 09:06:02 阅读数:243

担保合同纠纷的代表词,亲爱的审判长和法官:

受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我在该公司因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重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运输公司)一案中担任代理人。通过对案件的详细了解、对证据的分析以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我在此对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本案的原因应界定为担保合同纠纷

在本案中,一家被告公司找到了一名汽车买主,以扩大其附属业务。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后,应付的汽车由公司收取,分阶段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然后由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给银行。一家公司为所有以其名义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的购车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案中,原告汽车销售公司根据双方于2002年10月19日签署的《协议》起诉了一家公司。从内容上不难看出,未命名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份担保合同,因此本案被定性为担保合同纠纷。

二、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有权选择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或单独起诉保证人以实现其上诉权。在本案中,只有一家公司被列为被告,这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为被告,也可以以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本条款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也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担保法》第18条规定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和第19条规定的推定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是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即如果保证人没有抗辩权,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时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对担保合同纠纷根据不同情况发生时被告的认定作了详细规定。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同时向保证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如果债权人只起诉被担保人,它只能将被担保人列为被告。”换句话说,在连带责任保证纠纷中,如果债权人同时对保证人和债务人提起诉讼,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并放弃向担保人上诉的权利,他们只会将债务人视为被告;如果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只有担保人被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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