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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2 15:48:03 阅读数:249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所以担保合同早于贷款合同,你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以下系列为每个人汇编了这些知识。欢迎阅读!如果担保合同早于贷款合同,你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保证合同是一份约定合同,保证人与原告签署的《保证合同》的含义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你应该承担保证的责任。

事件的起源

自2007年起,朱与原告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2010年,朱向原告申请贷款人民币75万元,用于在武汉投资建厂,并联系了七位亲友为其提供担保。2010年5月,7名担保人与原告以家庭为单位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朱75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主合同号。 (2010)00305号)。6月23日,原告与朱签订(2010)第0000305 《借款合同》号合同,向其提供贷款70万元。签订担保合同后,原告与朱仅建立了7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未形成其他借款关系。在诉讼中,七名担保人主张担保合同无效,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理由是主合同之前不应签订从合同,主合同的编号与担保的主要债权金额不一致,本案涉及的担保合同与贷款合同无关。

法官裁决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合同《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不一定属于主合同的签订,主从合同的签订顺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从合同的签订早于主合同,这符合发放银行担保贷款的程序习惯,即“先联系担保人,再办理贷款”。本担保合同是一份约定合同,七个担保人与原告签署的《保证合同》的含义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首先,从担保合同的约定来看,七个担保人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规定“担保的时间、金额、利率等。以《借款合同》为准,符合担保合同的从属特征;其次,从贷款合同内容的变化来看,贷款金额从谈判阶段的75万元减少到签约阶段的70万元,既没有损害担保人的利益,也没有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第三,从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对应点来看,两个合同签订于2010年,主合同00305号与0000305号仅略有差异,原告与朱当年仅建立了7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可推定为构成主从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无高度关联,但均为关联合同,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七个保证人接到法院判决后,对自己的辩解深感惭愧,当场表示将履行利益判断,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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