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协议和甲方与银行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协议,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现乙方以其全部共有或个人所有、现拥有和未来拥有的财产为丙方提供反担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款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且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全额支付甲方:丙方未付清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律师费、拍卖费、保险费和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方式
1.如果乙方有很多人,其中很多人是独立担保人。
2.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独立完整,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果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该担保又有物的担保,乙方和物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承担所有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先要求乙方对该财产担保范围以外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然后在该财产担保实现后无法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期限
反担保保证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的效力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属合同,但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反担保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是持续的,不受乙方重大人身或财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的影响。)。
第5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了解丙方的经营范围、信用状况、财务和财产状况以及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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