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甲方):合同号。042
出租方(乙方):
签署地点:签署日期:Y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租赁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经双方协调,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应提供一台40米(有效高度)的QTZ40塔式起重机。甲方承诺:莘庄支持滨湖住宅项目,项目地点为55号,机械设备于2004年11月投入使用。
第二条:安装相应的扶壁时,甲方应按照说明书或乙方的书面材料将附在墙上的拉杆预埋件埋好,并焊接扶壁的耳板座(耳板座由乙方提供)。甲方应在支墩安装和塔吊预提升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租赁期自机器安装并经法定单位检验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至项目部报告停止之日止。租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机械设备、施工工具及附件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检验证书。
第四条: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1.月租金为9000元/台(8500元/台),塔吊配备一名操作人员,与2004年10月16日签订的两名塔吊操作人员合作。
二、劳动工资为1500元/月(1500元/月)(操作人员24小时值班),因操作不当造成的停工由乙方承担.
第三,安装调试后,自检和检验合格并交付使用,每月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保留一个月的租金和运行人员工资,拆除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出入境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人民币16500元整/套,包括安装、拆除、运输、汽车起重机及预埋件。乙方负责检验合格后的检验、费用及护壁费。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8000元人民币的出入境费。余额应在移走和取走后付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租赁财产的性质使用租赁设备,指挥员应持证上岗。
二、每半个月应安排半天时间由机器操作员或乙方派出的修理工根据手册的要求对租赁的机器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三。机械设备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操作人员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派人上门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租金应按合同及时支付,否则乙方有权让甲方停止使用设备。
5.甲方在设计塔吊基础位置时,应考虑安装和拆除的方便性。如果安装和拆除无力或困难,所有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安排持证操作人员上岗,让操作人员熟悉租赁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操作程序。
第二,负责提供安全可靠、性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和随机工具。
三。乙方应随时派人对租赁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四.随机提供租赁设备和操作说明的副本(租赁设备有权在返回场地时被随机收回)。
5.乙方收到操作人员的维修通知后,应及时派人进行维修。
第七条:违约金条款:甲方必须在机器拆除后付清所有余款(包括退租费),不得拖欠,否则乙方有权按每拖欠一天的1%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并有权在实际退租日之前继续收取租赁费。
第八条:正式停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之日为准
补充条款:安全事故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派遣的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非法操作或交给其他无证人员。如果违反操作规程的操作指令和信号不清楚,操作人员必须拒绝执行。因乙方操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机械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主编:米、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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