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汽车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 >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就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XXXXX号车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2012年(月)至2012年(月)。
二、月租金,月租金为人民币。乙方需要预付人民币。并预付人民币元。租赁期间,乙方应提前、按时付清月租金。如有延误,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3.如按日租赁,经双方协商,日租赁费为人民币。乙方应先付租金,再付押金人民币元。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使用和爱护租赁车辆,及时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维修,并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5.租赁期间,乙方应承担所有交通事故责任,并赔偿最低车价5万元;如有违章及其他处罚,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有车辆损坏,乙方应在承担维修费用的前提下,承担当月或维修期间的租金。
六.租赁期间如发生车祸或死亡,甲方对第三方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连带责任。
七.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退租,退租应提前通知甲方。
八.租赁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随意收回租赁车辆,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计算完所有损失后,收到的金额将会多退少补。
(1)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人转让、转租、出售、抵押或质押租赁车辆。
(三)从事其他损害出租人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果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X.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证明人各执一份。
XI。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租赁期满后租赁费结清后,在甲方验车确认无损坏的前提下,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名)
一年中的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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