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一、公司名称
1.设立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住所
(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
(三)公司住所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四)确认住所的法律意义非常重要:
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基础。
2.公司的住所是收到法律文件的地方。
3.公司的住所可以由登记、税务等行政机关确定。
4.公司住所可以决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和履行地。
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定适用法律的依据之一。
三。法定代理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并依法登记注册。
1、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签署合同持有最终决定权。
2.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财务的最终控制人。
3.企业的诉讼权利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
四.公司的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注册。以工商部门的登记和批准为准。
2.公司经营范围的条款参照国家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3.公司可以修改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V.股东名册
1.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本公司股东。
2.股东信息应首先反映在股东名册中,然后反映在公司章程中。
3.股东信息一般应注明姓名、住所和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六.股东的出资
(一)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股份比例。
(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进行调整。
1.您可以使用非货币资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计价,也可以依法转让;
2.劳务、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用于出资。
七、公司的经营期限
这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也是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八.股东投票权
1.可以作出特别规定,但不一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对于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有必要明确限制其表决权。
3.表决权是否可以委托,委托的对象和方式是什么,最好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九.股息分配索赔
1.股利分配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必按出资比例分配;
2.股息分配不一定是以货币的形式,但其他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也可以作为股息分配。
X.股东的知情权
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在章程中,最好明确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获取过程,以防止在实际操作中因规定不明确而导致的推诿和拒绝。
十一、股权转让、赠与和继承权
本合同的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和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
十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和自我召集的权利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十三。确认决议无效的权利和要求取消决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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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回购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十五。股东代表的诉讼权利
应当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股东提起诉讼后,利益由公司享有。因此,有必要明确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十六。股东直接诉讼权
建议指定谁来承担相关费用。
17.申请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权利
关于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提起诉讼的标准,以防止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
十八、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必按出资比例分配。
十九。出资义务
瑕疵出资的责任已经在前述条款中有所规定,这里的特别规定应注意与前述条款的一致性。
Xx。股东的清算义务
1.自公司解散之日起15日内,股东有义务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清算股东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的义务。
二十一。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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