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申诉是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的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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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投诉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受教育程度、工作单位、职业和地址。
(原告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受教育程度、工作单位、职业和地址。
(被告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单位地址)
案例: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说明起诉法院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陈述起诉或索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和证人的姓名和联系地址)
带着最美好的祝愿
_ _ _ _ _ _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副本数量根据被告人数确定);
第二,证据;
第三,其他材料。
示例:
民事投诉
原告:陈XX,男,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榆次区修文镇陈侃村幸福东路151号。
被告:郭某,男,汉族,40岁,住清徐县吉一乡桃源堡村。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清徐县吉一乡桃源堡村新村街11号。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路238号。
要求
1.责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2.本案的法律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22日12: 00,被告郭某某驾驶被告郭国荣的金卡7956卡车自西向东行驶至108号线村至清徐段,先后与王某某驾驶的金卡0453卡车和彭某某驾驶的金卡0830卡车相撞,后者的金卡7956卡车损坏了原告路边的房屋。事故发生后,晋中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认定被告人郭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1年6月2日,交警队委托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评估结论》(晋中市价格评估结论2011年第831号),认定原告房屋损失价值为3万元。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但被驳回。原告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某某驾驶车辆撞击原告房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郭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为车辆的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在此向你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带着最美好的祝愿
榆次区人民法院
提交人:陈XX
20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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