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刑法 > 缓刑

交通肇事缓刑适用的要求是什么意思,交通肇事罪一般都是缓刑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2-10-03 07:18:01 阅读数:103

缓刑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表示悔改,适用缓刑不危害社会,不监禁的刑罚适用方法。 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是过失犯罪,一般罪名较小,可以考虑适用尽可能多的缓刑。 但对交通事故案件适用缓刑必须考虑几个方面。一、首先,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主观上是过错造成的,但过错程度不同,罪的轻重有别,罪轻、轻的适用缓刑,罪重、重的不得适用缓刑。 过失事故过失由小到大,可分为: 1、因天气恶劣、路况差、车辆性能差导致驾驶员谨慎履行提醒义务,即使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也有可能发生事故,此时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2、其他车辆违章行驶、行人违章穿越,驾驶人以遮挡、闪烁为目的撞到其他车辆、行人造成的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的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3、驾驶员开车时间长、身体疲劳,或驾驶员体质差、应急反应不灵敏,夜间行驶。 这种情况会造成事故,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4、车辆超载、超速,驾驶人边用手机边开车、边抽烟边开车,明显属于疏忽,过失较大,罪名较大; 5、驾驶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淘汰车辆、刹车失灵或者使用其他有缺陷的车辆上路,车辆没有号牌,会造成事故,这些情况驾驶人过错较大,罪名较大。 其他情况不列举,可比照上述分类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对驾驶人罪大恶极造成事故的,应严惩不贷。 因为他们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近乎“放任”的心理态度。 当然,他们的心态往往是“过于自信”,轻信自己很幸运,什么事也不会发生,所以没有谨慎小心。 笔者认为,罪大恶极造成事故的,应当据实处罚,判处实刑,不得判处缓刑。 对于主观罪小罪小的案件,他们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没有预见到事故的发生,或者已经谨慎注意,注意力不足,导致他们处罚较重没有实际意义,可以考虑结合其他条件,适用缓刑

二、肇事被告人除罪小、罪小外,均应有悔罪态度。 那么,什么样的表达是“悔罪的表达”呢? 结合交通事故事件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点。 1、事故发生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尽量减少损失。 根据交通法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对受伤人员实施救助、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有关单位处理事故是他们的义务,从法学上讲,该义务是驾驶员先行行为即事故行为所附带的义务。 如果违反了这些义务,就必须加重其责任。 履行了上述义务,是“悔恨的表现”; 2、肇事驾驶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事故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承担责任,不触犯法律。 做到这一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体现,否则不能认为悔改; 3、事故处理过程中,肇事司机及其家属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 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被告人说想赔偿,却不采取赔偿的具体行动,说“出狱后赔偿”、“在看守所”也只能赔偿,或者说“没有能力赔偿”,并不是积极赔偿的表现。 “积极赔偿”是指有能力赔偿的全部赔偿,没有全部赔偿能力的,在赔偿能力范围内实际赔偿,超出能力范围的,借贷赔偿或者与被害人签订分期赔偿协议,而不是逃避或者找借口。 综上所述,认为具备以上三点才有“悔罪表现”,不具备悔罪表现的,不宜适用缓刑。

三、肇事逃逸,不得适用缓刑。 交通事故的逃跑是指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 主观上是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没有“悔罪”心理,客观上逃避,即使此人不受事故处理机关控制、脱离控制,也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或赔偿被害人,客观上没有悔罪行为。 因此,即便归案后产生悔罪情绪,实施了悔罪行为,他们的“罪”也远大于事故后没有逃跑,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不应适用缓刑。

四、针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情况,拟判处缓刑的,所有赔偿受害人只是签订赔偿协议的,应当尽量增加缓刑考验期,使其在考验期内约束受害人赔偿。 在缓刑考验期内,未按约定赔偿被害人,未与被害人达成延期赔偿协议的,可以考虑取消缓刑。 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中,相当一部分受害者得不到赔偿,加深了痛苦,但被告人没有履行赔偿义务。 因此,缓刑考验期是对被告人行为的考验,合意积极赔偿是其义务,也是其悔恨的表现。 未能严格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又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迟延赔偿协议,表现为无怨无悔,必须取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以此制约被告人按协议积极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无论被告人罪小,必须有“悔罪态度”才能适用缓刑,肇事逃逸后不宜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属于缓刑的从而将缓刑准确应用于交通事故案件,发挥缓刑对犯罪分子的调查、教育作用。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