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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30 09:53:42 阅读数:93

(2002年9月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以及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形。

第三条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长沙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

第四条被拆除房屋的拆除施工应当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房屋拆迁施工前将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在本市市区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房地产二级评估资质或者国家最高等级土地评估资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中介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评估机构恶意串通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或者有其他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同时建议相关部门撤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中介机构的业绩和信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分类评估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分类评估结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说明。

第七条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公布抽签时间和地点在拆迁范围内。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拆迁评估专家库。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鉴定评估结果。鉴定由房屋拆迁评估专家组进行,鉴定前从专家库中抽签确定专家组成员。

如本次评估接受分户的评估结果,评估费用由评估申请人承担;不予受理的,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拆迁评估专家库的专家条件和专家组的认定程序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裁决,申请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未申请认定的,以分户评审结果作为授奖依据。

申请裁决前,因被拆迁人原因未对分户进行评估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分户,进行评估,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分户的评估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十一条集中安置住房,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公开抽签评估机构进行分类评估,不进行分户评估。非住宅安置房或零星安置房由拆迁房屋分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分户未被评估,应由原分类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及时控制拆迁补偿资金。采取货币补偿的,全额控制该户拆迁补偿资金;采取一次性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并控制80%的补偿资金用于被拆迁人分户。安置房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控制剩余拆迁补偿资金;采取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分批控制,但最多只能控制80%的拆迁补偿资金,在被拆迁人迁入安置房并办妥安置房产权手续后,方可控制剩余的拆迁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让;房屋拆迁项目未经拆迁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新建房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对已拆迁或直接管理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生活特殊困难的公有住房承租人,由居民对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的建筑物给予补偿安置,对上述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租赁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分类评估价格不含装修补偿,房屋装修补偿标准参照《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六条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或者协议补偿金额的7计发。一次性补偿安置的,补贴时间按3个月计算;过渡性安置,补贴时间根据实际停产停业月数确定。

第十七条被拆除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拆除房屋评估价值或者约定补偿金额的5,每户(具有房屋产权证或者直管公房租赁证)每月不得低于300元。

第十八条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4元搬迁补助费。过渡性安置的,发放两次搬迁补助费。

本条规定的补贴标准和本规定附件所列补偿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价格变化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由报市人民政府及时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统一文本。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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