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房屋拆迁管理坚持依法拆迁、管拆分离、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承租人,是指与居民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上形成并实际承租居民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
建设、规划、国土、公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发布项目投资计划,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规划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银行出具的本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缴存证明。
第九条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经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做
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拆迁期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委托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合同。拆迁人应当自订立拆迁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事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予以公示。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逐户宣传、解释房屋拆迁政策。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确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变更以及其他权利的登记。
区、县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中止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拆除范围、中止项目和中止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居民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住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内容相冲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楼层、价格及待结算的差价;
(五)搬迁期限;
(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拆迁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据应当保存。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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