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7 07: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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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奖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场所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
(二)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示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种族歧视;
(七)夸大宣传和欺骗;
(八)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这种禁止的理论基础在于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不能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习惯。《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商标:禁止国家标志、政府间组织官方标志和标志”还详细规定了商标的禁止条款,要求巴黎联盟国家的国家标志、国旗和其他国家标志、各国用于表示监督和认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印章,以及从徽章科学的角度来看的任何仿制品被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拒绝注册或使其注册无效,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其使用。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基本上都规定了商标禁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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