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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借条怎么写,个人借条实例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04 07:39:02 阅读数:196

个人欠条示例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以借据、借据、收据和收据作为书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然而,这四种纸币是完全不同的,一旦它们在经济交易中被磨损,就有可能造成难以想象的法律后果。最近,江苏省海安县的徐(音译)提起了一场本不该发生的诉讼,因为他把“付款单”写成了一张“借据”。由于法官对“庐山真面目”的洞察,避免了承担巨额“贷款”的不利后果。2004年2月7日,上诉期限届满,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贷款纠纷案,裁定驳回张的诉讼请求,允许其承担各种诉讼费用3690元。

2003年11月初,海安法院高法官接手了一起看似简单的贷款纠纷案件。原告张在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中只陈述了一句话,即"被告徐于1999年三次向原告借款64500元,现已多次索要,均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同时,原告张附诉状提交了三张借据。在这种情况下,高法官不知道他审理了多少次案件。发现事实和应用法律通常并不复杂。然后他发出传票,通知有关各方到法院进行调解。

没想到,被告徐一出庭就大喊“不对”。徐表示,他与原告张、外人为工程合伙人。他向徐支付了一张“借条”作为合伙企业内部资金运作的证明,并没有因为两人之间有任何个人借款关系,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高法官仔细审查了这三份借据,发现这三份借据是1999年11月至12月签发的。最后一张借据中的被告自称为“经办人员”。虽然贷款总额高达64,500元,但三张借据都没有注明利息和还款日期。此外,原告直到四年后才从法院诉讼中追回这笔钱,这不太符合人性。鉴于双方疑点较多,分歧较大,高法官当机立断,决定开庭审理此案。

这个案子有两次审判。原告引用的证据仍然是起诉时提供的三张借据。被告引用了一份合伙协议和一份合伙账户清单,并向法院申请传唤包括陈某在内的四名本案外合伙人出庭作证。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26日,原告张、被告徐与外人签订合伙协议,同意三人共同组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西北分公司第五工程办公室”。被告将负责工程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原告将负责财务工作,陈某将主要负责山西的所有业务。11月27日,合伙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的工程事务费。此外,同年12月20日支付原告500元,12月25日以经办人名义支付原告14000元。但是,被告三次以“借据”的形式出具凭证。特别是,同年12月15日,在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后,三名合伙人签署了一份会计清单,说明原告在合伙事务中“预支了5.16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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