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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构成重复起诉的,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构成,下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6 10:09:01 阅读数:161

民事诉权理论讨论的主要问题是诉权的基础、性质、内涵、要素和保护。这里,我们主要介绍民事诉权(以下简称诉权)的理论和历史发展及其内涵和要素,其中也涉及诉权的基础和性质。

(一)民事诉权理论发展简史

1.国外诉权理论

根据现有资料,上诉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中。然而,上诉权理论和学说是在19世纪上半叶德国普通法的末期形成的。该理论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分离和独立的制度现实和思想认识。最早的诉权理论是私法上的诉权理论。当时,它强调私法至上,而公法及其理论并不发达。19世纪中叶以后,公法诉权理论产生并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理论。此外,还有宪法上的上诉权、多重上诉权和否定上诉权。理论界普遍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诉权理论是从公法上的诉权理论出发的。

(1)私法诉权

根据这一理论,民事诉讼是在审判中行使私权的过程或方法。上诉权是一种私权,是实体请求权强制力的表现,或者是私权被侵害和转化而产生的权利。

该理论的局限性在于程序法是实体法的组成部分,忽视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扭曲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忽视了诉权的公共性。

(2)公法诉权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公法及其理论的发展,诉讼被视为行使公权力的方式,程序法被视为公法,从而促成了公诉权理论的产生。公法上诉权主张上诉权是公法上的请求权,不是针对被告,而是针对国家司法机关。诉权不依附于民事实体权利,而是独立于民事实体权利。公法诉权理论经历了一个从“公法诉权抽象理论”到“公法诉权具体理论”的发展过程。

至于本案中的判决请求权和司法诉讼请求权,也属于公法诉权理论。

抽象公法诉权主张诉权是个人对国家的自由权利,与诉讼中有争议的私权无关。据此,上诉权的内容是抽象和空洞的。它只要求法院开始审判,但不要求法院决定案件的具体实体法内容。因此,理论界普遍认为抽象公法诉权是抽象的、空洞的,没有实用价值。这很难说是一种权利。

具体公法诉权主张诉权是原告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作出具有具体内容的胜诉判决(自利判决)的权利。这一理论将原告的具体实体主张视为诉权的内容,因此称之为具体诉权理论。然而,根据该声明,赢得判决的权利只属于原告。后来,该原则被要求保护的权利原则所取代。请求权保护说主张请求权既可以存在于原告,也可以存在于被告。由于上诉权是当事人赢得判决的权利,如果法院裁定当事人败诉,就意味着法院没有满足当事人的上诉权。但是,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实体法的适用作出判决,并不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作出判决以赢得判决。

本案的判决请求声称,上诉权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对其请求的合法性作出判决的权利。后来,索赔被争端解决索赔所取代。对争议的主张

司法行为请求权理论(诉讼上诉权理论)认为,本案中的抽象上诉权、具体上诉权和判决请求权是存在于诉讼之外的不合理的权利。该主张认为,上诉权是诉讼开始后进行诉讼的权力,是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该声明还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宪法保证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保护,这当然包括对私人权利的司法保护。学者们批评说:上诉权应该从诉讼程序之外适用,与实际的诉讼结构或诉讼阶段无关。此外,调查上诉权是否存在并不是诉讼的目的,因此没有必要在诉讼中承认上诉权。

(3)宪法上的上诉权

在承认上诉权是一项公共权利的前提下,本文从宪法的角度考察了上诉权问题。这种对上诉权的审视始于德国的司法行为请求权理论,反映了二战的历史灾难。二战后,日本学者根据《日本国宪法》第32条:“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受法院审判的权利”,试图从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中寻求上诉权的概念和理论。许多学者认为,这一理论在将宪法权利纳入诉讼权利的内容方面具有很好的实质性。

(4)多重诉权

前苏联学者顾尔威其在《诉权》一书中指出,起诉权是一个表达了许多不同概念并具有不同含义的术语: 第一,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主要是起诉权;二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强制实现状态下的民事权利; 第三,诉权意义上的诉讼资格,即取得合法当事人资格的权利意义。这一理论可以称为三元诉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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