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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有哪几种,不同种类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4 08:55:02 阅读数:228

 核心内容:个惩罚中,我们如何根据不同种类的一个有效惩罚来组合自由惩罚?主要原则是什么?我们应该注意哪些具体内容?下面将详细分析,无忧找律师我希望下面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在数罪中,既有有期徒刑又有刑事拘留或管制,即如何处罚不同类型的有期自由刑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常见问题。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是吸收说。

主张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应当由重刑轻刑的原则决定,即有期徒刑吸收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只能执行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吸收和控制,只有执行刑事拘留。

 二是折算说。

主张将同类型的有期自由刑转化为同类型的重刑,即将管制和刑事拘留转化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转化为刑事拘留,然后按照限制和加重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是分别执行说。

对于不同类型的有期徒刑,应当先从重处罚,然后从轻处罚,即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和管制。或者,首先是刑事拘留,然后是公共监视。

四是有限酌情分别执行说。

有人认为,对于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仍应采用限制和加重的原则来实行合并处罚,即在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的总刑期之下,在最高刑期之上,应酌情决定应执行的处罚,其结果是要么只执行最高刑期之一的刑期,要么酌情执行不同种类的自由刑。

五是按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

主张不同种类的固定期限自由刑应当从重到轻分别执行,但不是所有不同种类的固定期限自由刑都应当执行,而是一定比例的不同种类的固定期限自由刑的部分句子应当分别执行。

笔者认为,转换理论是合理的、科学的、可行的。这是因为吸收理论主张在几种刑罚中只决定最高的刑罚,这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它必然会加重犯罪,不能体现对每一种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一种变相的鼓励犯罪分子在犯了较重的罪之后继续从轻发落,从而未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分别执行理论采用了合并处罚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执行较重的有期自由刑之后,执行较轻的自由刑,这仅反映了对罪犯的惩罚。这不符合我国改革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根据罪犯改造的实际情况,有期徒刑特别是长期徒刑执行后,没有必要进行刑事拘留或者管制。与此同时,采用惩罚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罪犯来说也过于严厉,这不符合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因此是不可取的。至于部分刑期的有限酌定分别执行和比例分别执行理论,由于执行的难度、复杂性和随意性,刑法学界和司法机关已不再考虑。

相比较而言,尽管转换理论有其自身的缺点,但在权衡利弊时,利大于弊。这是因为限制加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自由刑合并处罚的基本原则。采用转化法解决不同类型有期自由刑之间的合并处罚是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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