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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害财物罪,毁坏他人财物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2-28 20:07:17 阅读数:112

情形

张(女)乘坐长途汽车来到湖南岳阳。在公共汽车上,她遇到了一个男人,陈某。那天晚上,他们一起住在一家酒店的615房间。 第二天早上,他们俩去酒店前台结账,陈某把存的4万块钱拿了回来,放进了自己的行李箱。后来,他们一起去了火车站附近的一家餐馆。在餐馆里,张说自己肚子疼,递给200元的,让他帮忙买一张去广州的火车票。收到钱后,把手提箱交给张,就去买火车票了。离开约5分钟后,张(音译)拎着的行李

箱走出餐厅,拦下一辆出租车,让司机把它送到长沙。在出租车上,张用螺丝刀撬开行李箱,在背包里放了4万元。

在本案中,张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张犯贪污罪更好,而笔者认为张犯诈骗罪更准确。讨论如下:

第一,张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原因是侵占罪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而拒不返还的行为。虽然本罪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其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显著特征是行为人最初通过正当、善意的手段取得对他人财产的占有。也就是说,非法占有该财产的意思表示是在占有后产生的。

本案中,张虽然取得了他人财产的占有权,但并不是通过正当、善意的手段取得的。张先是在酒店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时发现身上有4万元,然后在餐厅里编造了肚子疼的事实,以帮忙买票为借口,让他主动交出皮箱妥善保管,然后借机脱逃。由此可见,张采取欺诈手段,取得了手提箱的占有权,这是张在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思想下取得的,也就是说,张在占有该财产之前已经存在非法占有该财产的意图。因此,张不构成侵占罪。

第二,客观上,张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在发现把4万元人民币放进行李箱后,张谎称自己肚子疼,把钱交给了200元人民币的,让他帮忙买一张去广州的火车票。他的行为旨在诱使陈某自愿交出他的手提箱,并把陈某放在一边让他逃跑。措手不及,中了张的圈套,张诈骗得手。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张是否谎报胃痛必然导致主动交出财物并不构成诈骗罪,而谎报这种诈骗手段只是利诱,只要客观上被这种利诱所欺骗,张就构成诈骗罪。至于把行李箱交给张保管的信心,有一个基于他的信任的因素,但不影响诈骗罪。

总之,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产的行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张在酒店前台结账时,发现有4万元,这意味着他有私吞的想法,并捏造了在餐厅肚子疼的事实,以帮忙买票为借口,让他主动交出行李箱保管,然后趁机将其带走。张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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