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有网友举报郑州商学院校团委老师付某某骚扰女大学生。21日凌晨,该校宣布解聘付某某。
报料人发布微博称,郑州商学院已婚老师付某某言语骚扰一名大一女生,并提出单独见面要求。报料人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被举报的老师有不少露骨言辞:“这腿也太长了吧,喜欢上了怎么办?”“我想和你单独相处,我想独自看大长腿。”“宿舍门口人来人往,老师和学生约会,让人看到多不好。”20日,该学校工作人员回复极目新闻记者,已就此事向学校领导汇报,有处理结果会第一时间向外界公布。
报料人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
报料人提供的截图
报料人提供的截图
11月21日凌晨0时01分,郑州商学院在官方微博发布处理通报称:2021年11月20日,有自媒体平台反映我校职工骚扰学生信息。学校高度重视,经核查,被举报人付某某系我校职工,其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和师德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通报称,经学校研究,依据师德师风和学校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付某某予以解聘。学校自即日起,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全体教职员工严守师德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记者注意到,在郑州商学院的官方网站上搜索付某某的名字,已找不到任何相关内容。
涉嫌强制猥亵罪会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强制猥亵罪与一般猥亵有什么区别?
1、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3、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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