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挽回前女友,北京男子赵某(化名)带着前女友驱车来到一高速北侧树林内说和,但未能说服前女友。内心沮丧的赵某无处发泄,便点燃了自己的汽车,险酿成严重后果。赵某因涉嫌放火罪被公诉至顺义法院,近日,顺义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在顺义区某高速北侧树林内,被告人赵某因感情问题与其女朋友发生纠纷,为发泄情绪将自己驾驶的轿车点燃致车辆烧毁,车旁两株柳树受损,危及周边安全。火情被消防部门及时扑灭,过火面积4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赵某后被传唤到案。
据被告人供称,自己与女友相恋数年,接受不了分手。当天驾车是想找个安静的地方好好和女友说说,尝试将其挽回。因女友坚持分手,其一时觉得极度沮丧,想着当时是为了女友才买的车,觉得以后女友也不会再乘坐这个车了,便自己用打火机点燃纸巾后扔到了车上,引燃了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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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顺义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小赵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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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处理感情问题需理性,既要“拿得起”,也要“放得下”,不计后果的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无尽的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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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贫论:
@小甜饼宝宝:
偏激型人格,分了是对的
@一路欢歌:
这女友选择分手,是明智的选择!
@彩色玫瑰:
这种人分手就对了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徐慧瑶、通讯员 李贞
学点儿法律: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对放火罪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定刑:
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条第1款,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的实害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法定刑处罚。
但应注意的是,虽然第115条第1款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第114条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为适用前提。表面上看二者处于对立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两个法条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因此,在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等危险行为,客观上也存在一人死亡的事实,却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由放火行为造成时,也应适用第114条,而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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