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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6-18 21:16:30 阅读数:292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内容如下: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七条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应当更加突出,建议单作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七条也是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建议与第一条合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单作一款,同时,将第七条作为一款,并入第一条。

  二、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些常委委员、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三、修正案草案第四条规定删去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对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措施应当继续执行,建议恢复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代表提出,应当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的规定,保留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四、修正案草案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意见分歧较大。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次修法应当集中围绕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策进行,而本条规定与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没有直接关系,且有些问题还需深入研究论证,建议删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相应删去修正案草案第六条。

  五、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施假节育手术是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中“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规定相对应的违法行为,修正案草案已将现行法第二十条的上述规定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建议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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