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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手段取得的证据,欺骗手段获取证据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12 08:21:57 阅读数:111

外遇确实是一种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财产为分割,时,应当照顾无辜的一方,但这种过错对夫妻财产侵权影响不大。原因如下: (1)婚外情不是民法典规定的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要件之一,过错程度较小,给予法律上纠正的机会; (2)由于客观原因,能够获得的证明一件事情的证据会非常有限,除了一件或几件事情,而且证据构成的情节相对较小。

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对婚外情的处罚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否则没有必要从诉讼的角度收集婚外情证据。

至于通过私家侦探或者调查公司搜集婚外情证据,那就更值得商榷了。由于调查公司注册的业务范围多为商业信息调查,婚姻纠纷中的调查权力非常有限,更何况接受过正规法律培训的调查人员非常少。如果在取证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隐私等权利,往往会因为取证手段不合法而被法院驳回。

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收集中,捉奸在床的观念与中国传统的思想和价值观密不可分。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矛盾外,在诉讼中意义不大。法官很难以一次或两次捉奸在床为由判错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不符合民法典意义上的“配偶与他人同居”责任的构成要件。

捉奸在床的唯一含义是,由于这种行为引起的夫妻矛盾或者受害方与第三人的激烈冲突,法院可以判决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但这种行为无疑让夫妻关系无法修复。

另外,如果你在别人的住处或酒店实施强奸,往往会因为取证手段不合法而被法院驳回。浪费精力,也增加了自己的烦恼。

引诱错误是一些“离婚公司”的常见伎俩。接受一方离婚策划委托后,在找不到另一方过错的情况下,导演了一些有外遇的情况,采取偷拍和偷偷录音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当事人处理。此外,还故意招募一些社会青年,跟踪对方行踪后,在某路段假装熟人相互问候拥抱,制造这样的场面骗取当事人钱财。

引诱犯错误是最严重的取证方式之一,完全没有效力,对双方造成很大的感情伤害。委托方分不清情况的真相,只能假设对方有外遇;对于“错误的一方”,这种莫须有的罪名也让他很难过。如果不能达到和解的目的,将会白白激化双方的矛盾,给以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带来很大的障碍。

一般以上三种情况都不可取进行离婚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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