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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诉讼时效,新民诉法第200条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12 08:00:57 阅读数:102

原文: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特殊问题,应当提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人处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的身份。

新条款: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人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一方可以要求退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本条为新增条款)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人提出的专家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在此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问题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原法律只有一条规定(第72条)。新修订的法律从条文分布上分解了原有条文,规定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三条规定。同时增加新条款(第79条)。原规定向鉴定人出具的报告称为“专家结论”,新法改为“专家意见”。相应的民事诉讼法是对的因为鉴定不是“结论”,只是表明了鉴定机构的意见,不代表结论。鉴定结论是一定的东西,法院必须作为定案的依据;专家意见由法院确定作为参考,这个变化更科学。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是相当常见的。比如离婚案件、分居案件涉及房地产价值评估、公司股权价值评估、财务审计,子女抚养权案件可能涉及亲子关系评估,债权债务案件可能涉及笔迹鉴定,部分案件可能涉及行为能力鉴定等。过去,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于当事人或代理人缺乏鉴定领域的专业知识,一般很难对鉴定人出具的书面报告给予深入的质证意见。有时要求鉴定人出庭,很少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新《人民诉讼法》完善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形成了制约机制。在两种情况下,鉴定人应出庭:

一是当事人不同意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提问和质询,回答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并接受询问。

如果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会有两种法律后果:

一是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丧失权利;

第二,鉴定人收取的鉴定费应在付款人要求时返还。

2012年上半年,提交人代理了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先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审理。在一审诉讼中,涉及以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对一套房屋进行价值评估。鉴定报告出来后,法院组织双方出庭质证。当时对方提出的鉴定报告主要有三个问题:

一是主体房屋建于七八十年代,建筑结构设计不合理会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二,房屋土地使用权70年期即将到期

三、鉴定人员的鉴定证书已过期,无鉴定资格,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我们的意见与一审法院的意见一致,认为鉴定报告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计算机匹配法制作的,鉴定机构也依法做出了鉴定结论——现在应该叫鉴定意见。关于估价人员的估价资格,共有三名估价人员,其中一人的估价证书到期不影响估价报告对房屋市场价值的估价结论。二审中,对方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询问,但鉴定机构只向二审法院出具了书面说明。二审法院认定,估价报告作出的房屋市场价值结论符合客观实际,认为一审判决根据该报告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因此驳回了对方的上诉请求。如果此案变更为新人民诉讼法实施后的今天,在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因丧失证据权,本鉴定报告不作为证据使用。在代表大量案例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案例需要专家的帮助。由于专家证人出具的不同专业的专家意见,包括法官和律师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法因专业领域的不同而全部掌握。比如医学、生物学的报告需要医生、药师的专业知识,财务会计、财务的报告需要注册会计师、财务分析师的意见;建筑、设计方面的文档需要建筑工程师、设计师等专业讲解。借助这些专业人士的意见,法官和律师可以对专业问题有清晰的认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做出合理的判断,客观认定相关事实。因此,根据新的《人民诉讼法》,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助理出庭,向法院说明案件审理涉及的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就鉴定的特殊问题和细节向鉴定人提出询问,并对鉴定过程和结论发表专业意见,供法院参考,以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合理。例如,在2011年,我们代理了一个关于分割,公司股权的案件,涉及到被告名下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和股权价值的确定。在审计过程中,由于被告作为控股股东一直拒绝不配合审计工作,也没有向审计公司提供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审计公司只能根据手头现有的资料和公开的工商年检报告开展工作。审计报告出来后,被告以报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不完整为由提出抗辩。虽然法院可以从证据的角度判定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但我们认为,该报告仅反映了公司的部分利润,被告名下的股权价值远高于报告认定的价值,同时也存在无法从会计专业角度给出权威解释的问题。因此,我们与主审法官沟通,并申请财务会计专家对审计报告发表专业意见。审判长同意了我们让被告服刑的请求。经法官批准,我们邀请了一位中国注册会计师(也是英国AccA的成员)对争议公司2007年和2008年的两份资产负债表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以下三点意见:

1.截至2007年底,应收账款1600万元,收到789.5万元,向境外借款333万元,增资总额1122.5万元;这些资金用于支付181.6万应付利润和800万未分配利润,支付91.9万应付账款,而原始资金总额为1073.5万元,其余49万元显示为股份有限公司

3.2007年末至2008年末,公司大规模增加其他应付款,可视为非正常制造负债,合计986.2万元;此外,应收账款总额为899.6万元,两项合计1885.8万元。公司恶意增加负债支付利润,存在违规操作。上面提到的无聊数字,非专业人士可能无法理解和理解,但被告本人完全理解这些数字背后的故事。因此,在主审法官对通知书表明上述专业意见后,被告不得不做出让步,最终通过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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