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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推翻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12 07:41:57 阅读数:147

* * *带了专门的公证书到南京某区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赔偿。公证书记录了夫妻之间数百条手机短信。五年来,* *花了几万元聘请“私家侦探”获取一些私密照片,被法院多次认定为“无效证据”。花费数万元的证据是“无效的”

* *说她老公第一次没有婚外情。十年前生女儿的时候,她发现老公有情人。她跟着丈夫下楼到了一家酒店,冒着炎炎夏日的太阳,等了一个多小时,看到丈夫和一个女人手挽手走了出来。那一天,气温高达39,但* *感觉一盆冷水泼了他一身。* *和老公大吵了一架,很快发现老公和别人关系很亲密。

老公的婚外情一直来来往往,所以* *感到麻木,决定为自己争取最后的东西,但是她走了很多弯路。* *花费数万元聘请“私家侦探”拍照记录,被法院多次告知“证据无效”。她无法理解:如果亲密的照片和恶心的录音都不是证据,用什么样的证据可以保护她的权益?

离婚诉讼很少胜诉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离婚诉讼当事人频繁使用“无效证据”,浪费大量金钱和时间。律师许立警告说,即使照片被拍到床上,也只能证明当事人通奸,而离婚诉讼则应证明“配偶与他人同居”。公证短信、电子邮件或“保证书”,能证明非法同居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近年来,涉及婚外情的离婚诉讼有十几起,但只有一起胜诉。南京建邺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诉讼的一方经常雇佣一名“私人侦探”为他的配偶和其他人拍亲密照片,甚至在床上抓到他。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双方有不正当的性关系,这叫“通奸”。“通奸”只能离婚,不能主张。

法律规定,只有“同居”才可以提出离婚,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二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有三个要件: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说明“以夫妻名义同居”是重婚罪,不是民事诉讼请求,而是刑事制裁。

律师被提醒进行“有效的证据收集”

今年年初,在许立律师的带领下,* *得到了丈夫爱人的手机号码,故意用手机质问对方,引诱她回复短信,并告诉她和丈夫同居三年。然后,* *趁着老公意外恢复睡眠,偷偷把和爱人的短信从他手机里转过去,和对方发给他的短信一起,拿到公证处公证。记者仔细阅读了这些短信,发现“同居三年”的证据是有效的,甚至直接证明了双方打算在结婚前抛弃对方家庭。

律师许立说:“主要有两种证据,可以证明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比如“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来表示悔过,这是一个说法的关键证据。* *去年年底让老公写财产补偿协议。 第一句是“由于我的过错”。另外,直接证据是双方之间的短信和电子邮件,要一一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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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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