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自然条件的证明: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再婚证明;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4、有代理人、被代理人,(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再婚证明;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4.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权限、期限和形式。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爱自述及介绍人证言;
2.相关文章和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及邻居证词。
(三)证明感情破裂后没有和解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和知情人的证言以及婚后仍无情感的说法;
2.一方或双方辱骂对方亲属及相关人员的证言;
3.一方骗婚的证明;
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词和物证;
5.人民法院关于一方重婚的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
6.公安机关的一方失踪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
7.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疾病的医学证明;
8.婚后分居证明;
9.证明情绪崩溃的其他证据。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财产的来源,取得财产时的相关证人证言;
2.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合资建房证明、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和家庭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文化程度和生活环境证明;
3.确定赡养费的参考资料。
(六)男方在孕期或者产后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1、通奸和怀孕;
2、通奸或卖淫和怀孕;
3.与他人非法同居或者重婚怀孕的;
4.交货后一年内的失踪证明。
(七)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解,且原告必须在六个月内具备以下规范才能起诉离婚:
1、被告患有精神病和不治之症的住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
3、被告人通奸或私通、与他人卖淫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人的陈述。
(八)其他原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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