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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起诉离婚,离婚案中离婚证据应该如何运用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11 21:44:56 阅读数:78

离婚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由于部分离婚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在离婚证据的适用上往往存在误区。

1.文件证据。书面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被广泛使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担保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的问题是:内容有瑕疵,甚至是重大瑕疵。在运用书证时,要注意书证与其他证据的链条,将需要证明的事实一起强化,这样证明力会增加,法院受理的概率也会增加。

2.物证。由于物证是客观的,不受主观因素和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中,物证的内容更容易被法官接受。但由于婚姻家庭纠纷涉及的物证不多,当事人缺乏保全意识,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头发、照片、礼物等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和电影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机录音等。这种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表述,尤其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视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或录像材料中,当事人要推翻,必须再给出反证。这类证据的直观性和直观性更能反映客观事实,因此,这类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采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让取证对象知道,或者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其中一方往往要谈半个小时以上,无法表达取证的内容。

(3)证据收集时间的阶段。一般只有在提起诉讼或者正式与对方讨论离婚之前,才能获得这样的证据。而且绝大多数的视听证据都是在对方身边收集的。这样的证据在对方有戒心的情况下很难获得。

(4)偷拍录下的非法证据容易与私拍录下的合法证据混淆。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估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取决于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拍照就是侵权。但是如果在自己家里取证,就没有这个问题了。录音设备放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放在第三个家,就没有合法性了。还有,两个人在第三客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亲密照片是不合法的,但是两个人在公共场所获得的亲密照片是合法的。

4.证人证词。这类证人证言的特点: 第一,夫妻生活的隐私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事实的不公开性和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某些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仅限于当事人的亲友,证人证言往往与一方或双方关系密切。 第二,证言的内容往往是主观的。因为每个人的伦理道德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同,所以每个证人对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理解也大相径庭。 第三,证词的内容往往不是来自个人的感知。由于夫妻生活的排他性,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内容的来源是一方,即当事人向证人报告。举报本身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道听途说的证据。这种证据的证明力较低,需要其他证据来加强。

5.各方声明。由于婚姻案件取证困难,特别是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很多当事人希望在开庭后或开庭期间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和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态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价评估报告等。残疾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主要用于家庭暴力案件。精神状态的认定主要发生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有限民事行为人的情况下。亲子鉴定主要发生在一方对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时。北京的亲子鉴定机构在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一般情况下需要法院委托鉴定,也可以单方面委托律师申请鉴定。一般结果大概两周后出来,准确率99.99%。鉴定结论是一种极有可能被法院采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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