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11 21: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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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手机短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逐渐被法官和法庭当事人质疑,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手机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没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哪种证据,都应该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属性。
评价手机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首先要考虑手机短信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还应该具有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客观存在,是案件事实已经发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遗留。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内容不得删除;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需要证明的有争议的事实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到手机短信,由于每个手机号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两个特定的手机号之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手机号码之间收发短信,可以视为两个特定用户在特定时间的通信行为;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在程序上应当合法(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或者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形式上合法、主体上合法(主要针对证人)。对于手机短信来源,严格来说,应推定审查以下内容: (1)手机短信证据是否客观真实; (2)手机短信取证的主体、时间、地点、过程、对象是否合法; (3)短信的证据是否被他人非法输入和控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作为证据的手机短信具有证据的关联性特征,但手机短信内容容易被删除,来源复杂,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认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取决于审判长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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