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案件都涉及婚外情。很多当事人因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苦恼。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相对亲密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卡在门外。这些证据只是间接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普通法院不会因为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种证据在证明力方面相对较强:
一、《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匆忙写下悔过的书面证据;
第二,诽谤事件被调查等。通常有警察干预和警察笔录;
第三,单位核实员工婚外情后,有时会处理他们生活方式的问题,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第四,信件、短信、邮件等。两党之间。除书面证据外,此类证据应先公证后提交法院;
第五,收集这类证据非常困难,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获取,但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律师建议:离婚案件中,一方收集另一方的证据,除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外,往往希望按照《婚姻法》的过错赔偿制度获得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方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是指一方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什么是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因此,依法有效证明配偶与他人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收集第三人的证据时,应充分估计取证的可能性和调查取证的成本,避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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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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