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9 1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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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女士借给丁女士40万元,丁女士离婚后,郑女士起诉丁女士及其前妻周女士还款,并承担连带责任。这个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因为郑女士和丁先生的关系而变得复杂。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裁定郑女士与丁女士有串通行为。郑女士并非“善意第三人”,其债务仅由丁女士亲自清偿。
在诉讼中,郑女士称,2004年9月初,丁女士向郑女士提出借钱,理由是她的家人想买车,房子正在装修。郑女士同意借钱,因为她以前是同事,现在是丁小姐的好朋友。之后,郑女士将40万元汇入丁先生的账户,丁先生给郑女士发了一张收据,承诺三年内还清贷款。贷款到期后,郑女士多次要求丁先生还款,丁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以丁先生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郑女士起诉法院,要求责令丁先生和周女士偿还40万元,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庭审期间,郑女士和丁女士均在澳大利亚,只有周女士出庭应诉。周女士认为本案涉及的贷款40万元是丁先生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先生本人偿还。周女士提供证据证明,在与丁先生存在夫妻关系期间,郑女士与丁先生存在不正当关系,本案系郑女士与丁先生恶意串通。
本院认定,郑女士直接卷入丁女士与周女士的家庭纠纷,因其与丁女士关系密切,周女士与丁女士发生矛盾。丁女士向郑女士借款40万元,用于支付离婚赔偿金。法院认为,丁先生与周女士的婚姻关系中虽产生了40万元债务,但由于债务性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性质和夫妻间家事代理的特点,且郑女士在贷款中不是“善意第三人”,该债务不能延伸至其他非借款主体,因此对无清偿义务的周女士不具有法律溯及力。但作为债权人,郑女士与丁先生的债务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丁先生个人偿还郑女士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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