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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有外遇要离婚吗,男方有外遇婚姻怎么办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9 10:00:45 阅读数:103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在分割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果对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归分割所有。

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不起诉离婚,又依照本条规定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3)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第一审被告未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一)一方从个人财产投资中取得的收入;

(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已经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所得。

第十三条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支付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数,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是指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份分配给士兵的数额。具体寿命是士兵入伍时的平均预期寿命70岁与实际年龄之差。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在分割共有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归入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可以转让分割;的财产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将返还的财产归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夫妻以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应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一方主张企业经营的,在评估企业资产后,收购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二)如果双方都主张经营企业,在双方投标的基础上,取得企业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不愿意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婚前一方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归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a)双方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投标,这是允许的;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为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房屋所有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房屋。

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投资购买房屋的,该投资应当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以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为由向对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幸存的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连带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约定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在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要求法院给予你分割的财产和享有更多积分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赔偿损失。但你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最好请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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