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9 09: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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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
近日,原告林与被告肖发生纠纷一案,福建省顺昌县法院未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林某称,肖某自2000年初与林某的妻子发生婚外情,给林某造成了极大的耻辱和家庭悲剧,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具结悔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100元。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妻子只是朋友关系,没有越轨行为;原告婚姻不和,感情破裂与此无关。
法院发现,近两三年来,由于夫妻关系紧张,林怀疑夫妻关系破裂是被告人引诱妻子并与妻子有不正当行为所致,经常与朋友跟踪妻子行踪。2002年,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被告知法院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一些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被告与原告妻子长期通奸同居的事实,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社会评价因其行为而被贬低,人格尊严被丑化。因此,原告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据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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