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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对婚外情有真爱吗,婚外情期间给予情人的财物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9 09:53:45 阅读数:115

婚姻是感情的升华形式,但随着生活环境、经济环境、思想利益的变化,人们对感情的追求也会发生变化。伴侣不可能是完美的。当一个人对伴侣的某个缺陷不满时,很容易对拥有伴侣所缺乏的优点的异性产生好奇,步入“婚外情”。猎奇结束后,一切如常,但婚外恋“甜蜜感情”期给爱人的钱和财产,往往因为关系结束而索要回来,导致财产纠纷不断增加。

目前,司法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外情期间,为了维持双方的不和,正当关系给予恋人的财产本质上是一种礼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自由的、不必要的、协商的合同。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合同依法生效。捐赠财产转移前,捐赠人可以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但财产已经支付并被对方实际接受的,除法定情形外,捐赠人无权要求返还捐赠财产。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返还财物。因为财产通常是在没有法定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支付的,所以侵犯了法定配偶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在约定的夫妻财产制下,丈夫或妻子有权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将约定的财产赠与他人。因此,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借贷等关系,则给予婚外情者的财产应为赠与。捐赠完成是因为对方实际接受了财产,捐赠后捐赠人无权要求返还。

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享有平等的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视为无效。其他共有人知道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可以视为有效。可见,丈夫或妻子有权处分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否则,无权处分视为无效,婚外情人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以不当得利返还。

在返还财产的范围上,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如果“第三人”在不知道爱人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该财产,其主观性为善意,只承担返还“已有利益”的义务,但不存在的利益不一定返还,即善意“第三人”不必返还被消费的财产,只返还已有财产。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与之有关联而取得财产,主观上是恶意的,那么也应当承担返还“所得利益”的义务,即如果被接受的财产不存在,则“第三人”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如果“第三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道,后来知道了,可以按照知道的时间来界定,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恶意发生时已经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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