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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没有关于婚外情的法律,已婚男女婚外情能长久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9 09:39:45 阅读数:86

来源:解放日报

背景

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导致夫妻不忠的赔偿案件。曾X和贾x洪都离婚了,1999年通过婚姻相识。短暂接触后,几个月后他们登记结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妇俩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忠诚协议”。根据协议,夫妻婚后应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对家庭、配偶、子女都要有道德和责任感。协议还强调了“违约责任”:一方因婚姻期间的道德品质问题,出卖对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贾春红发现丈夫与他人有染,遂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曾x支付违约金30万元。结果法院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子赔偿前妻30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首次出现道德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它开创了一个先例,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手段使法律对婚外情产生作用。此案不仅引起了人们的兴趣,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婚外情会不会纳入司法影响范围,是不是法律的手伸得太长了?如果法院效仿,法律给人们的私生活留下多大的空间?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法律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达成一致,但不允许通过协议建立个人关系。人身权是合法的,不能通过合同调整。读者们,你们怎么看这个案子?你认为法律可以干涉婚外情吗?

同意意见

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其他任何协议,只要是在平等自愿、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都具有法律效力。违约金作为一种公共工具,维护其刚性底线,是法律效力的体现。在法制逐步完善的社会,公众会谴责违背道德的事情,触犯法律的人会被起诉。对于“忠诚协议”以及其他类似的协议来说也是如此。任何时候,我都认为这应该算是法律应有的含义。(颜)

当道德失范发生时,我们应该诉诸法律

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日根据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责令违反协议的男子赔偿女方30万元。作者认为,及时正确的判断,对有婚外情的人是一个打击。不管从什么角度来看,婚外情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别人的感情,也破坏了别人的家庭和睦。所以,一旦道德约束对婚外情无能为力,就应该理直气壮地诉诸法律,让法律介入。这种干预不仅是对权利受到损害或侵犯的一方的有力保护,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有力保障。(朱)

受法律约束就好

婚外情造成的伤害我们不止一次听说过。所以我觉得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可以对婚姻做一些限制,很大程度上也维护了社会家庭的稳定,避免了很多不幸。我们都知道感情上的债务是不能用金钱来弥补的,但是通过合法的协议手段,让法律作用于婚姻,让违约方做出经济或者其他的补偿,至少可以弥补一点点。虽然没有人能保证对婚姻的忠诚会一辈子不变,但是受一点法律的约束是好事。总之婚外情越少越好,伤害的人越少越好。(白驹)

法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干预

我认为这个案例是正确的,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警告。社会通过法律的手段和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对原本属于道德调节范畴的婚外情进行限制和干预,实际上有利于在相关领域建立符合社会道德的社会秩序。众所周知,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调节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社会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时,都必须依靠法律和道德。可以说,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婚外情问题本来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而“避免婚外情,保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道德规范,仅仅依靠个人的道德责任和舆论的约束来保证其实施。显然,在利益多元化、价值观多元化的条件下,这种“软约束”不足以防止道德违规。因此,我们必须利用法律手段将其提升为法律义务,并在法律制裁的支持下实施,从而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其从“软约束”转变为“硬约束”。这就是《婚姻法》修改时将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积极纳入法律规定的原因。(张航)

道德谴责是不够的

因为现在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有一部分已婚男女饱受对方“婚外情”之苦,找不到说话的地方,无法伸冤。其实这些受害者也属于弱势群体,社会应该为他们伸张正义。在我看来,谴责那些有“婚外情”的人是远远不够的。司法机关也有必要介入,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为了保证婚姻的持久和幸福,婚前缔结“忠诚协议”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忠诚协议”的订立必须以自愿为基础;其内容和条款必须现实合理;然后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只有这样,才能在未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贾)

中立意见

应该制定更完整的法规

法律介入婚外情是合理的。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有必要做出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明确规定。法律是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婚外情问题演变到一定程度,仅仅道德约束显然不足以解决相应的问题。这时,当然需要法律进行干预,使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手段来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然而,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外情问题上并不完善。特别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外情一方对无辜一方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给法律的具体操作带来很大困难。由此可见,法律干预婚外情没有错,但要制定更完整的规定,让法律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沉默)

不同意见

干预无助于提高婚姻质量

法律惩罚因婚外情导致的婚姻关系破裂,目的是保护婚姻关系。但是这有助于提高婚姻质量吗?优质婚姻,就是双方相爱,自愿维持婚姻。婚外情的主要原因是婚姻本身存在问题,一个人的情感需求在婚姻中得不到满足,于是转向婚外寻求安慰。法律惩罚发生在婚外情之后,并不能消除婚外情的根源,夫妻之间原有的矛盾也不会得到解决。说到底,婚姻关系应该是夫妻双方共同维护,社会公德监督。(王勇)

家务很难被法律打破

爱情和婚姻就像生活本身一样丰富而复杂。男女结合,有的同舟共济,白头偕老;一些人开始宣誓他们永恒的爱情,最后他们分道扬镳。几乎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幸福,但这并不容易!婚外情总是不可避免的。题目《背景》中提到的夫妻俩,在秦汉时期结婚好的时候,一定也希望婚姻稳固,因此签订了“忠义协议”。但我认为“忠诚协议”或“永远相爱”的誓言只是当时感情和决心的表达,属于道德范畴,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干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往往很难判断婚姻中的一方是否有婚外情。可能是你经不起诱惑,但也可能是对方言行不当所激发,更有可能是双方磨合不好,难以相处。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如果法律介入,对婚外情的错误一方进行判断,不一定是公平的。在道德领域,解决办法是逐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吴)

婚外情只受道德约束

婚外情属于道德范畴。如果当事人不构成重婚,人们只能从道德角度谴责婚外情。如果法律可以干预婚外情,那么法律就变得无所不能,功能被神化。婚外情确实对婚姻有害,对婚姻双方的幸福生活有害,这是不道德的。但当事人不构成重婚,对他人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不能依法制裁。是否有违法行为要严格界定。法律干预本应由道德规范的事情,看似情有可原,但实际上是行不通的。(曹建明)

该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裁定支持双方当事人的请求,理由是法律没有禁止,而且“忠诚协议”是自愿的,这实际上混淆了婚姻个人关系和经济交流中的合同关系。婚姻作为个人关系,只要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登记。关系一旦因各种原因破裂,可以由双方自愿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单方解除。但是,只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一旦生效,在没有一定法律情况下不能单方面解除,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但《合同法》也规定,法律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这是婚姻的重要基石。属于人际关系范畴,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如果只靠婚前签订一份具有经济合同性质的“忠诚协议”来保证夫妻之间的忠诚,就相当于把“忠诚”转化为金钱,其本质与买卖婚姻无异。而且从社会效果来看,“忠诚协议”并不能真正起到维持婚姻稳定的积极作用,对财大气粗、感同身受的人约束力也很小。况且,既然有人这次可以通过“忠诚协议”获得30万元的违约金,那么以后可能还会有类似性质的“婚姻维持协议”,这显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忠诚协议”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无效。(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李明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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