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婚姻 > 婚外情

出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劳动仲裁中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9 07:55:44 阅读数:89

婚外恋受害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1998年10月,原告吴某与被告陆某登记结婚,结婚之初关系良好。2005年4月,陆去广东省东莞市做生意,在家带孩子。2008年,陆遇到了四川女子赵,并与她发生了暧昧关系。被告告知后,原告吴某于2009年1月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鲁写了书面保证以后,他不会与其他异性发生正当关系,两人言归于好。然而,经法院调解后不久,鲁与一湖南女子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并长期同居。2010年6月,愤怒地再次起诉,要求与陆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虽然在结婚之初就确立了一定的夫妻关系,但被告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着不公平的关系,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认定原被告与被告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被告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给原告造成重大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官方为了妥善处理此案,多次传唤双方宣讲法理和理由,最终促使原被告和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被告陆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当庭支付,案件圆满解决。

合同纠纷律师网点评: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期间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一)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因婚外情离婚时,受害方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视不同情况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外与异性同居且重婚的,另一方有权在离婚的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来看,如果是一般的婚外情,一方当事人捕捉到配偶与第三者出轨的证据,或者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与婚外异性的言行表现出亲密关系,甚至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如* *,等等。这样的行为只受到道德观念的谴责,并不一定得到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