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婚姻 > 婚外情

无据从无,无据可循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8 22:15:43 阅读数:168

1996年介绍陈X和王X结婚,1997年春节后陈X外出经商。

王X在1999年10月的一次聚餐后与朋友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2000年春节陈X回家,发现妻子怀孕,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她利用自己出去做生意和别人同居,导致怀孕。调解不成后,陈X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王X赔偿损失7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查明:1。王X怀孕确实是1999年10月某次聚餐后与朋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所致,并非与他人同居,但这种行为是离婚的主要原因;二.陈X没有证据证明王X在国外出差期间与其他人在国内共同生活,仍不能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王X在陈X国外出差期间与其他人在国内共同生活的证据。

判断:

一、准予原告陈X离婚请求。

二、不支持陈X要求赔偿婚姻损害赔偿7万元。

分析:

一、准予原告陈X离婚请求。

陈X为了家庭生活出去做生意。虽然他很久没有回来,但他被原谅了。王X应该遵守社会公德,在家里过踏实的生活。但是,王X没有做到。虽然怀孕是朋友在一次聚餐上意外失恋造成的,但仍然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突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严重伤害了陈X作为丈夫的感情,是家庭婚姻关系破裂的根本原因。《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主要是要求夫妻之间性生活的专一性。正是因为违反了这个规定,王X严重伤害了丈夫的感情,导致婚姻感情破裂,陈X才提出离婚。《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调解不成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五种,第五种情形为:“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决定准予离婚。

二、不支持陈X要求赔偿婚姻损害赔偿7万元。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婚姻损害赔偿,意思是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向有过错的一方要求赔偿,但这种赔偿请求是法律严格规定的,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是:“1)重婚;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离开这四种情况,离婚时的无辜一方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本案原告陈X利用妻子王X外出经商,与其他人同居并怀孕,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人民法院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不予支持:

1.王X怀孕不适用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同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王X怀孕系1999年10月在朋友聚餐时意外失恋所致。不能称之为同居,只能被普通人称为“通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同居应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婚外异性恋;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显然,王X的怀孕并非“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同居”所致,不符合“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构成要件。陈X“王X利用外出经商与他人同居造成怀孕”的理由不成立,不应认定。

2.陈X没有证据证明“王X出去玩的时候和别人同居”的诉讼理由。陈X起诉离婚的原因是“王X利用出差和别人同居”。所以,陈X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王X一个人怀孕并不能证明“王X出去做生意的同时和别人同居”。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陈X仍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精神,人民法院裁定不支持陈X请求赔偿婚姻损害7万元。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