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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解除合同案例,详解山东承租人解除合同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3 15:22:19 阅读数:117

山东省承租人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形一般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约定的解除是双方约定的体现。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处的“承租人”应解释为包括承租人的共同居住者、共同使用者以及与租赁财产的安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一般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购买的,一般应当免除出卖人的责任,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中,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明知租赁物存在危及安全或者健康的缺陷,仍然坚持租赁的,可以允许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解除前,承租人需要对租赁物的危险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仍然需要明知该危险存在而租赁该财产,并且应当认为自己对损害负有主观过错,因此也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仅部分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入,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原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并可以解除合同。

就本法的目的而言,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同居利益,使承租人的同居关系在他死后因为与承租人没有合法的继承关系而突然变得无助。既然这是授权,同居者自然可以选择。如果他认为自己不需要这样的保护和特别的照顾,就不会继续租赁合同并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继承人可以根据其与承租人的关系取得承租人身份,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主张对租赁物的权利,承租人不能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行使租赁权。

根据《民法典》,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应当认为,合同能否解除,并不取决于第三人是否主张权利,而是取决于这种主张是否真正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并从中获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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