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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三年算事实婚姻吗,同居两年以上算事实婚姻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3 15:16:19 阅读数:169

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关系相同,夫妻法定共同财产所有权实行无约定。没有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的本质是伙伴关系。没有约定的,同居期间取得但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为共同所有,即视为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新修订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基本案例]

被告张强(生于1960年)与原告刘梅(生于1964年)按照农村习俗于1986年经人介绍举行婚礼,刘梅与张氏一家结婚并开始同居。刘梅将户口迁到张强户口后,但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双方共同出资,在原有基础上,将原属于张强的房子进行了翻建,产权仍以张强的名义登记。同居期间双方没有财产归属协议。2006年,刘梅以双方关系不和谐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同居期间的房产,要求同居期间所建房屋归其所有。案由明确为:同居期间发生财产纠纷,被告张强回复称与刘梅同居,同意终止同居。

[法律分析]

事实婚姻作为同居的特殊情况,应理解为判定同居为事实婚姻的主客观要求。

(1)客观要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法》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必备要件;

(2)主观要件:原告起诉时要求离婚,或者原告起诉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但被告认为是事实婚姻,要求审理离婚纠纷,即至少有一方主张审理离婚纠纷。只有满足这两个要件,法院才能认定同居为事实婚姻进行审判。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与被告的同居关系虽然符合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原告是按同居关系起诉的,故案由明确为:同居期间发生财产分割纠纷,被告也将其认定为同居关系,并按解除同居关系应诉。很明显,双方都只把这段人生经历当做同居,主观上并不想把它当成事实婚姻。因此,法院不应主动认定同居关系为事实婚姻,而应直接根据同居关系进行审理,并对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因为人民法院主张并保护合法婚姻,如果双方不愿将同居关系升级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应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终止同居关系,并处理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 《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物权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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