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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内财产关系的心得,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是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3 15:09:19 阅读数:159

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通过立法来规范这种财产关系,二是确定解决这种财产关系纠纷的基本立场。其实这两个问题也是有联系的,就是确定这种财产关系的基本性质。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无忧找律师网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性质有哪些

准婚姻中的财产关系应参照《民法典》,该条规定了婚姻财产关系的基本方法,并采取双轨制,既承认准婚姻双方财产协议的效力,又规定了财产关系性质未约定时的财产关系性质。

准婚双方在同居期间就财产关系的性质达成一致时,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根据双方的约定予以承认和处理。比如双方约定实行单独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单独所有权的性质确定双方的财产关系。协议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对于这种约定,可以参考夫妻财产约定的一般规定。

当双方对财产的各种形式没有约定,没有明确的单独的财产制度时,如何确定财产制度的形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在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关系性质的情况下,该财产是两个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必须共享。这是基本的认可。非法同居的男女之间不存在共同财产制。这个规定有一定的问题。准婚姻关系的双方生活在一起,没有协议分开所有的财产制度。他们生活在一起,拥有同样的财富。怎么能不分享呢?

其次,这种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选择:按份共有和按份共有。选择共同所有权来认定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性质基本可行,但不能体现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成为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完全相同的财产关系。这既不利于保证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也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婚姻登记的权威性,存在问题。根据共有性质,即财产份额的确定,很难确定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性质。可以确定三个规则: 第一,如果同居关系中双方均有财产投入,则不难确定没有股权。可以根据各方投资的财产份额确定。 第二,当一方有财产性收入,另一方没有财产性收入时,很难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但也可以根据一方提供的收入和另一方提供的家政服务的价值来确定股权。三、双方份额难以确定的,推定份额相同。因此,应选择按份分享的性质,认定准婚姻中财产关系的性质,并以此作为处理准婚姻中财产关系纠纷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种认识和立场,解决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有原则的。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对婚姻财产的归属有明确规定。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可以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也可以依法就财产制度作出约定。当然需要表现出双方表达真实自由的意志,不受他人控制。以上是无忧找律师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对这篇文章有什么不能理解的地方,可以通过无忧找律师找律师咨询指导,他们可以直接告诉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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