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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犯法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3 14:33:19 阅读数:66

介绍:一个高级工程师和一个比他小20岁的打工妹,从相识到同居,再到打官司,持续7年的婚外情终于破裂。但是,他们的财产不直接被承认为共有。这是怎么回事?无忧找律师网为你分析了这个案例,并解释了为什么7年非法同居的财产不被直接认定为共有。一个高级工程师和一个比他小20岁的打工妹,从相识到同居到打官司,婚外情持续了7年,最后破裂。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分割财产及同居期间子女抚养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非法同居,七年,一子

1988年,卞X毕业于某研究所,获硕士学位。后来卞X也用一定的资产开了自己的公司。他和他的妻子在1981年生了一个男孩,现在他们正在工作。

1999年7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卞X在广州认识了从四川来广东工作的林X。2000年10月,建立了更密切的同居关系。2003年10月29日,林某在广州剖腹产生下儿子卞。卞出生后,随母亲入川。

这个女人拒绝了求婚

2004年6月,卞X在珠海市华南明玉花园购买了一套房子,供林X母子居住。房价587,818元,面积149平方米。卞肖鹏从出生就一直由林X照顾,林X在2005年3月装修完房子后搬进来。

卞X与林X结婚,并于2005年3月16日在广州与前妻离婚。2006年7月,卞X提出与林X结婚,但林X以对卞X的财产约定不满意为由拒绝结婚。因此,卞X于2006年7月14日在珠海接儿子卞回广州,并于2006年8月22日与前妻复婚。

在反目成仇后,他们两次上了法庭

2006年7月21日,卞X向香洲区法院提起抚养权诉讼。被起诉后,林X要求香洲区法院抚养儿子卞,并要求卞X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同居期间购买该房屋。

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决:为有利于卞的健康成长,照顾女方权益,由林X抚养非婚生儿子卞,由卞X支付一次性抚养费21.6万元,卞X享有探视权;卞X于2004年6月在珠海购买的供林X母子居住的房屋,作为卞X在的共同财产处理,其中一半由卞X折价293,909元补偿林X

一审判决后,卞X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所涉购房款由卞X支付,林X没有出资。他作出判决:孩子由林X抚养,卞X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卞肖鹏18岁。驳回林某对分割华南史明花园一处房产的索赔

法官声明:同居期间财产不直接认定为共有权

主审法官表示,同居和婚姻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依法直接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但是,由于同居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共有,如何到分割,只能根据共同财产的形成和处理原则认定为分割,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为双方共有,另一方只能在证明与另一方共同投资管理并共同创造财产的情况下主张分割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该房屋是在2004年6月卞x与第一任妻子未离婚的情况下购买的,即该房屋是在卞x与第一任妻子结婚期间购买的,在此期间,卞x与第一任妻子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双方存在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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