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3 14: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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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分担。11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处第一被告林、第二被告梁共同返还付借款本金8.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3日,第一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第一被告人民币13万元,并出具了第一被告的借据。经原告多次催收,原告已偿还贷款4.5万元,其中原告向被告发放3万元,原告未向被告发放1.5万元,至今欠原告本金8.5万元。因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贷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1.5万元。还发现两名被告同居,一男一女。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被告欠原告8.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到期票据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原告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第一被告认为两被告是自愿解散的,两被告之间不存在身份关系。法院认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钱时,两被告同居并有子女为夫妻,无论两被告是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债务是由两被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可以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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